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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药品包装机的相关法律法规

更新时间:2016-07-27浏览:6064次

我国《药品管理法》设药品的包装和分装专章,对药品包装问题作了专门规定。其中包括 :药品包装之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、规格、生产企业、批准文号、产品批号、主要成分、适应症、用法、用量、禁忌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。2004年颁布的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》(13号令),《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》(24号令)对药品包装也作了详细的规定。
药品包装机药品包装与商标
商标是区别彼此商品的一种可视性标志,其构成要素可包括文字、图形、数字、字母、颜色、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等。商标注册可使药品更有效地获得法律保护,增强其市场竞争力,也有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,正确地选择安全有效的药品,支持其对药品与生产厂家的信心。在商标注册制度中,我国以自愿注册为主,惟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予以强制注册。因为人用药品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与安全。也就是说,商标未予注册的药品进入市场流通将被视为假药、伪药。药品商标主要存在于药品包装上。药品名称、药品通用名称、地理标志等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。如云南白药、六味地黄丸等即为地理标志或药品通用名称。为了达到识别或宣传药品之目的,在药品包装上应凸显药品商标而不是药品通用名称。如中药业素存在南有白药,北有红药之美誉。沈阳中药厂生产众牌沈阳红药,但众牌商标置于药品包装十分不显眼的位置,很难吸引消费者眼睛的余光,因而市场对沈阳红药印象深刻却对众牌商标十分陌生。如今他们要直面全国20多个厂家仿冒生产沈阳红药却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。而乌鸡白凤丸是传统中医古方,生产者众,但汇仁牌乌鸡白凤丸却**,即在于厂家法制理念、营销理念成熟,在药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凸显了汇仁这一商标。
药品包装机药品包装与
药品生产涉及技术或技术秘密,但药品包装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保护。我国是《巴黎公约》的成员国,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是《巴黎公约》的zui低要求。在WTO中 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 (TRIPS)也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。我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内法主要体现在《法》中。其授予外观设计的条件主要表现为新颖性、实用性及富于美感。 药品包装与反不正当竞争 在药品包装及药品广告宣传中,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应当努力规避的。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,擅自使用商品*名称、包装装潢,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,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,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,均构成不正当竞争,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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